
投资台湾如何得到中国内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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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台湾地区投资专案管理有关规定大陆企业在投资台湾前必须首先获得中国政府批准。2008年12月,北京公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台办关于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大陆企业赴台湾投资的申请审批程序、条件和标准做出了规定,这些规定与已经实施的大陆企业赴海外投资审批程序类似。
通知规定大陆投资主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一)是在大陆依法注册、经营的企业法人;
- (二)具备投资所申报项目的资金、行业背景、技术和管理实力;
- (三)有利于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不危害国家安全、统一。
根据通知,大陆企业需先向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发展改革委提出项目申请报告,经省级发展改革委商同级台办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商国务院台办意见进行最终审批,对一些重大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提请国务院审批。 大陆企业凭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核准文件,可以向国务院台办申请办理该投资项目相关人员赴台审批手续。
大陆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国务院台办共同监督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项目落实情况,要求大陆投资企业应当遵守台湾有关法律规定,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注重保护生态环境,善尽必要的社会责任。
在大陆获得批复来台投资的企业,还需要获得台湾经济主管部门的许可,方可来台设立分公司、子公司、独资或合伙事业。投资的项目必须属于台湾已经向陆资开放的项目之内。这次首波开放陆资来台投资的项目有100项,台湾经济主管部门还会在今后根据实际情况陆续开放其它项目。台湾颁布的许可办法中,对如何界定陆资,来台投资限制,出资方式和时限,资金结汇管理等都做出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