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两岸仲裁与强制执行
大陆地区人民如有纠纷且在台湾法院有管辖权之情形下,可以来台提起民事诉讼,如果被告为台地区人民原则上适用台湾地区法律,如果被告为大陆地区人民或外国人,原则上以适用大陆地区法律。如当事人间有仲裁合意并约定在台湾仲裁协会进行争议事件之仲裁时,亦可在台湾声请提付仲裁。如双方同意向法院声请调解,亦可声请调解,且双方合意成立调解书时,该调解书与确定判决有同一效力。前述程序可以委任状方式,委托律师处理,不用本人亲自来台处理。
大陆地区人民如果决定在台湾提起民事诉讼或声请提付仲裁时,在尚未提起或声请之前,为了确保金钱债权可获清偿,可以向民事庭法院声请假扣押裁定,以便凭假扣押裁定向执行法院声请扣押债务人的财产,待将来取得胜诉的民事判决或仲裁判断后,即可声请法院拍卖扣押物获得清偿。民事庭法院在核发假扣押裁定时,通常均会要求声请人提供担保,该担保须为现金或台湾银行出具之支票,担保之金额一般为求偿金额之三分之一金额。前述程序可以委任状方式,委托律师处理,不用本人亲自来台处理。
在采取假扣押程序前,可以考虑对居住在台湾的债务人,进行财产征信调查,由于个人财产数据属于不公开信息,必须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调查。如果没债务人的财产数据,纵使取得民事庭法院准许假扣押的裁定,但执行法院将无法进行扣押程序。前述程序可以委任状方式,委托律师处理,不用本人亲自来台处理。
大陆地区人民在大陆地区取得民事确定判决或民事仲裁判断,在不违背台湾地区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之情形下,得声请台湾法院裁定认可,经裁定认可之确定判决及仲裁判断,以给付为内容者,可以声请台湾法院直接对被告名下之财产进行强制执行。但目前大陆之调解书无法向台湾法院声请许可执行。前述程序可以委任状方式,委托律师处理,不用本人亲自来台处理。
目前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与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就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与联系事宜,达成「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确定基于互惠原则,于不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之情况下,相互认可及执行民事确定裁判与仲裁判断。
我们能够协助大陆地区人民及公司团体解决在台湾地区的问题,包括纷争处理、财产调查、财产扣押及婚姻或商务契约在台湾取得执行效力的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