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资来台从事事业投资

台湾已于98年6月30日起完成开放陆资来台从事事业投资相关政策、法规及各项配套措施,开始受理陆资企业来台投资案件。陆资可来台投资之项目分别有制造业64项、服务业117项、公共建设11项,共计192项。

截至目前为止,台湾原有六家陆资办事处,现均已申请成立分公司,另有多家知名餐饮业及营造业公司均已进行名称预查,准备在台申请设立分、子公司。从申请至审查通过,预计可在一个月内完成。
其各项内容如下:

法规依据

  • 「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
  • 「大陆地区之营利事业在台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许可办法」

投资人认定标准:

  • 直接投资: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它机构直接来台投资者。
  • 间接投资: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它机构经第三地区投资之公司来台投资者。
  • 第三地区陆资公司之认定标准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 陆资直接或间接持有第三地区投资公司股份或出资总额逾30%;
    • 陆资对该第三地区公司具有控制能力;控制能力之认定标准为下列之一者:
      • 陆资持股超过半数;
      • 可操控公司财务、营运及人事;
      • 有权任免或主导董事会超过半数之主要成员。

投资及设立类型

  • 设立子公司、分公司或办事处。
  • 参股--持有台湾地区公司或事业之股份或出资额,但不包括证券投资(单次且累计投资均未达10%之上市、上柜及兴柜公司股份)。

投资人资格及项目之限制

  • 大陆军方投资或具有军事目的之投资人,限制其来台投资。
  • 下列投资申请案,得禁止其投资:
    • 在经济上具有独占、寡占或垄断性地位。
    • 在政治、社会、文化上具敏感性或影响安全。
    • 对整体经济发展或金融稳定有不利影响。
  • 现阶段就通讯、公共建设、航运等方面设有持投比率限制、投资总额须达一定金额、投资者业别等。
  • 陆资来台投资上市、上柜及兴柜公司之股票,无论累计或单次超过该公司10%之股份,即必须申请许可。

其它重要规范事项

  • 转投资之限制—陆资在台投资之事业,若大陆投资人持有该事业股份或出资额超过三分之一以上,其转投资行为仍应适用陆资投资相关规范。
  • 财务申报—资收资本额超过新台币八千万以上之陆资企业,其每年会计年度终了前6个月内,必须申报财务。

设立企业之流程及注意事项

相关流程如下,惟大陆地区制成之文件应经海基会验证:

  • 公司名称及营业项目预查
  • 申请来台投资许可
  • 汇入资金(汇款金额需注明为310M侨外投本投资(陆资投资)
  • 申请汇入资金审定
  • 办理公司登记
  • 办理营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