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人士在台工作及居留须知

前言—大陆人士来台,因来台目的及对象有不同法规规范,其母法为两岸人民关系法,就商业而言分为专业人士、商务人士及跨国企业内部人员调动。

所适用之法规如下:

  1. 专业人士—大陆地区专业人士来台从事专业活动许可办法
  2. 商务人士—大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商务活动许可办法
  3. 跨国企业—跨国企业内部调动之大陆地区人民申请来台服务许可办法

专业人士及商务人士申请之异同

  1. 申请流程、文件准备及所需时间大致上相同,于预定来台日10~14个工作日前提出申请.紧急时可缩短至5~10个工作日
  2. 停留期限:
    • 专业人士—可申请14日、3个月、6个月、1年等最高不得逾6年,视来台目的及所具身份有所不同。
    • 商务人士—可申请14日以下,视来台目的及所具身份有所不同(如商访会议等不逾1个月;研习履约等不逾3个月)。
    • 跨国企业内部调动—可申请短期、3个月、6个月、3年等,初次停留不得逾3年,但可延期,每次均不得逾3年
  3. 主管机关审核:专业人士较为严格,商务人士较为宽松。

壹、以「专业人士」申请

一、适用对象:

  • 大陆地区专业人士—经贸投资事业负责人、不动产所有权人等,其因年满60岁行动不便或健康因素须专人照料者,得申请配偶或直系亲属一人陪同来台。
  • 大陆地区科技人士—申请来台参与科技研究等核定停留期间逾4个月或杰出人士来台传习核定停留逾6个月者,得申请配偶及十八岁以下之子女同行来台。上述人士同行之十八岁以下子女得申请在台入学。

二、申请方式:

大陆地区专业人士申请来台从事专业活动,应于预定来台之日14个工作日前依下列方式提出申请,其属紧急情况者,得于预定来台之日5个工作天前提出申请:

  • 在大陆地区者:由邀请单位代向台湾主管单位申请。
  • 在第三地区者:由申请人向台湾驻外馆处申请,并同时检具相关文件电子文件。邀请单位得同时检具相同文件一式三份,向台湾主管单位申请备查。

贰、以「商务人士」申请

一、本须知所称商务活动,系指下列各款:

  1. 商务访问(139)。                       
  2. 商务考察(140)。
  3. 商务会议(141)。
  4. 演讲(142)。                              
  5. 商务研习、受训(143)。   
  6. 履约服务活动(144)。
  7. 参加商展(145)。                       
  8. 参观商展(146)。

二、适用对象:应邀请单位所邀请之大陆地区人民

  1. 企业负责人或经理人。
  2. 专门性或技术性人员。
  3. 上述人员因商务活动需要,得同时申请配偶及直系亲属一人陪同。

三 、邀请单位资格:

  1. 本国企业、侨外投资事业年度营业额达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上者,或公司资本额新台币五百万元以上之新设本国企业、新设侨外投资事业。
  2. 外国公司在台分公司年度营业额达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上者,或营运资金新台币五百万元以上之新设外国公司在台分公司。
  3. 外国公司在台办事处采购实绩达一百万美元以上者。但金融服务业在台办事处,不受采购实绩限制。
  4. 大陆地区公司在台分公司年度营业额达新台币一千万元,或营运资金达新台币五百万元之新设大陆地区公司在台分公司。
  5. 自由贸易港区设置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所定之自由港区事业。

四、邀请单位邀请人数之限制:

  1. 设立未满一年且年度营业额未达新台币一千万元之邀请单位,其每年 邀请人数不得超过50人次。
  2.  邀请单位年度营业额为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上、未达新台币一亿元者,其每年邀请人数不得超过200人次。
  3. 邀请单位年度营业额达新台币一亿元,其每年邀请人数不得超过400人次。
  4. 陪同来台之配偶或直系亲属,不计入上述人次之数额。
  5. 邀请单位每年邀请人数,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认定有特殊需要者,得不受人数之限制。

五、申请方式:应于预定行程一个月前提出申请。其申请方式如下:

  • 在大陆地区者:由邀请单位代向台湾主管单位申请。
  • 在第三地区者:由申请人向台湾驻外馆处申请,并同时检具相关文件电子文件。邀请单位得同时检具相同文件一式三份,向台湾主管单位申请备查。

六、停留期间及注意事项:

  1. 从事商务访问、商务考察、商务会议、演讲、参加商展及参观商展者,其停留期间不得逾1个月。
  2. 从事商务研习或验货、售后服务、技术指导等履约活动者,其停留期间不得逾3个月。
  3. 大陆地区人民经许可进入台湾地区从事商务活动,来台日期或行程如有变更,邀请单位应于申请人入境前或行程变更前检具确认行程表,送主管机关及相关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备查。
  4. 大陆地区人民经许可进入台湾地区从事商务活动,应于入境后依流动人口登记办法规定办理流动人口登记。
  5. 大陆地区人民申请来台从事商务活动之原因消失者,应自原因消失之翌日起三日内出境,主管机关得废止其许可,并注销其入出境许可证;其眷属亦同。
  6. 规定团进团出,故若非同一时间进出者,应分团办理。

参、以「跨国企业内部调动」申请

一、适用对象:

担任跨国企业之负责人、经理人或从事专门性、技术性服务,且任职满一年,因跨国企业内部人员调动服务,得申请进入台湾地区。配偶及未满十八岁子女得申请随同来台,上述人士同行之十八岁以下子女得申请在台入学。

二、邀请单位之限制:

跨国企业—指在二个以上国家建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由母公司或本公司进行有效之控制及统筹决策,以从事跨越国界生产经营行为,其母公司或本公司在国外,且在台湾地区设有子公司或分公司,并符合下列各款要件之一之经济实体:

  1. 申请前一年于全世界资产达二十亿美元以上。
  2. 经经济部工业局核发企业营运总部营运范围证明函。
  3. 国内员工数目达一百人以上,且其中五十人以上具专科以上学校学历。
  4. 国内年营业收入净额达新台币十亿元以上。
  5. 区域年营业收入净额达新台币十五亿元以上。

三、申请方式:

跨国企业内部调动之大陆地区人民申请来台服务,应于预定来台之日10个工作日前依下列方式提出申请,其属紧急情况者,得于预定来台之日5个工作天前提出申请,但初次申请来台逾6个月者,应于于预定来台之日1个月前提出申请:

  1. 在大陆地区者:由邀请单位代向台湾主管单位申请。
  2. 在第三地区者:由申请人向台湾驻外馆处申请,并同时检具相关文件电子文件。邀请单位得同时检具相同文件一式三份,向台湾主管单位申请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