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公布 「陆资来台投资许可办法」

随着海峡两岸经济关系日益紧密,台湾经济部於2009年6月29日公布「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以及「大陆地区之营利事业在台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许可办法」,即日起开放大陆人民及企业来台进行投资并设立公司,并正式受理陆资来台投资或设立办事处的申请案件。

该许可办法采事前许可制,也就是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其他机构或其於第三地区投资之公司,须事先取得经济部许可後,始得来台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独资或合夥事业。大陆地区之营利事业,亦须事先取得经济部许可後,才能在台湾地区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设立办事处迳向经济部商业司申请许可)。

该许可办法亦设定管理门槛,对於大陆地区的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直接或间接持有第三地区公司股份或出资额超过30%,或其对该第三地区公司具有控制能力,亦视为 「陆资」,适用该许可办法之规定。

另外证券投资超过一定比率视同直接投资、大陆企业投资上市、上柜及兴柜公司的股票,如果单次或累计投资股份在10%以上者,视为直接投资,应依「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办理。

该许可办法也建立後续查核机制,为了加强对资金透过第三地公司来台投资之查核,必要时,主管机关得要求投资人申报资金来源或其他相关事项。另针对实收资本额新台币8,000万元以上的陆资投资事业,明定其应每年向主管机关申报财务报表,以及接受检查之义务。

至於开放陆资来台投资业别项目,系依据「先紧後宽」、「循序渐进」、「有成果再扩大」的原则进行检讨,并采「正面表列」方式分阶段开放。第一阶段的开放项目内容说明如下:

  1. 一、制造业部分:开放64项,占台湾行业标准分类-制造业细类212项之30%。主要考量原则如下:
    1. (一)「侨外投资负面表列-禁止及限制侨外人投资业别项目」、「在大陆地区从事投资或技术合作禁止类制造业产品项目」(晶圆、TFT-LCD等),暂不开放。
    2. (二)配合两岸产业合作,纳入搭桥专案之重点产业项目(汽车等)。
    3. (三)上下游产业链完整,在国际市场上具有竞争力,并具有制造及管理能力者(纺织业、橡胶制品制造业、塑胶制品制造业等)。
  2. 二、服务业部分:开放25项,占台湾加入WTO服务业承诺表承诺开放之次行业113项之22%。为方便对照,经转换成台湾行业标准分类,共计开放服务业细项117项,占台湾行业标准分类-服务业细类326项之36%。主要考量原则如下:
    1. (一)有助於商业活动及行销通路的服务业,且业者具因应能力者(批发业、零售业),优先开放。
    2. (二)配合两岸已签署之协议,开放大陆籍业者来台设立船舶运送业、民用航空运输业之分公司或办事处。
    3. (三)凡涉及学历认证、专业证照(律师、会计师),或需考量业者调适能力之服务业(营造及相关工程服务业),暂缓开放。
  3. 三、公共建设部分:开放11项,占促参法公共建设次类别分类81项之14%。陆资在台湾地区投资(非承揽)公共建设,则应依据「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法」及其相关规定办理。主要内容如下:
    1. (一)开放以民间参与公共建设的方式进行投资,但对於公共工程,其承揽部分暂不开放。
    2. (二)第一阶段开放项目,「民用航空站及其设施」须位於航空站陆侧且非涉及管制区,并明订陆资持股比率限制;「港埠及其设施」明订陆资持股比率限制及投资总额下限。其他则为「观光及游憩重大设备」。

陆资来台投资的相关规及配套措施,除了经济部订定之「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大陆地区之营利事业在台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许可办法」2项许可办法外,尚涉及陆资投资人及其眷属在台的停留、就医、就学、金融需求及购买不动产等配套措施,目前也已完成各项作业。台湾经济部会在2009年下半年,针对陆资来台投资分别在两岸进行宣导与说明,以增进两岸企业及外商对此政策的了解,并对陆资及外资企业提供必要的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