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資臺灣如何得到中國內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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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臺灣地區投資專案管理有關規定大陸企業在投資臺灣前必須首先獲得中國政府批准。2008年12月,北京公佈了“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務院台辦關於大陸企業赴臺灣地區投資專案管理有關規定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大陸企業赴臺灣投資的申請審批程式、條件和標準做出了規定,這些規定與已經實施的大陸企業赴海外投資審批程式類似。
通知規定大陸投資主體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 (一)是在大陸依法註冊、經營的企業法人;
- (二)具備投資所申報專案的資金、行業背景、技術和管理實力;
- (三)有利於兩岸關係和平發展,不危害國家安全、統一。
根據通知,大陸企業需先向註冊所在地的省級發展改革委提出專案申請報告,經省級發展改革委商同級台辦初審後報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央企業可直接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申請。
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會商國務院台辦意見進行最終審批,對一些重大投資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提請國務院審批。 大陸企業憑國家發展改革委的核准檔,可以向國務院台辦申請辦理該投資專案相關人員赴台審批手續。
大陸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和國務院台辦共同監督大陸企業赴臺灣地區投資專案落實情況,要求大陸投資企業應當遵守臺灣有關法律規定,保障員工合法權益,注重保護生態環境,善盡必要的社會責任。
在大陸獲得批復來台投資的企業,還需要獲得臺灣經濟主管部門的許可,方可來台設立分公司、子公司、獨資或合夥事業。投資的項目必須屬於臺灣已經向陸資開放的項目之內。這次首波開放陸資來台投資的專案有100項,臺灣經濟主管部門還會在今後根據實際情況陸續開放其他專案。臺灣頒佈的許可辦法中,對如何界定陸資,來台投資限制,出資方式和時限,資金結匯管理等都做出了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