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陸資來台從事事業投資
台灣已於98年6月30日起完成開放陸資來台從事事業投資相關政策、法規及各項配套措施,開始受理陸資企業來台投資案件。陸資可來台投資之項目分別有製造業64項、服務業117項、公共建設11項,共計192項。
截至目前為止,台灣原有六家陸資辦事處,現均已申請成立分公司,另有多家知名餐飲業及營造業公司均已進行名稱預查,準備在台申請設立分、子公司。從申請至審查通過,預計可在一個月內完成。
其各項內容如下:
法規依據
-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
-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
投資人認定標準:
- 直接投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直接來台投資者。
- 間接投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經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來台投資者。
- 第三地區陸資公司之認定標準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 陸資直接或間接持有第三地區投資公司股份或出資總額逾30%;
- 陸資對該第三地區公司具有控制能力;控制能力之認定標準為下列之一者:
- 陸資持股超過半數;
- 可操控公司財務、營運及人事;
- 有權任免或主導董事會超過半數之主要成員。
投資及設立類型
- 設立子公司、分公司或辦事處。
- 參股--持有台灣地區公司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但不包括證券投資(單次且累計投資均未達10%之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股份)。
投資人資格及項目之限制
- 大陸軍方投資或具有軍事目的之投資人,限制其來台投資。
- 下列投資申請案,得禁止其投資:
- 在經濟上具有獨占、寡占或壟斷性地位。
- 在政治、社會、文化上具敏感性或影響安全。
- 對整體經濟發展或金融穩定有不利影響。
- 現階段就通訊、公共建設、航運等方面設有持投比率限制、投資總額須達一定金額、投資者業別等。
- 陸資來台投資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之股票,無論累計或單次超過該公司10%之股份,即必須申請許可。
其他重要規範事項
- 轉投資之限制—陸資在台投資之事業,若大陸投資人持有該事業股份或出資額超過三分之一以上,其轉投資行為仍應適用陸資投資相關規範。
- 財務申報—資收資本額超過新台幣八千萬以上之陸資企業,其每年會計年度終了前6個月內,必須申報財務。
設立企業之流程及注意事項
相關流程如下,惟大陸地區製成之文件應經海基會驗證:
- 公司名稱及營業項目預查
- 申請來台投資許可
- 匯入資金(匯款金額需註明為310M僑外投本投資(陸資投資)
- 申請匯入資金審定
- 辦理公司登記
- 辦理營業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