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下稱"經合組織")新發佈的共同申報準則(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下稱”CRS”),100多個國家政府將得以獲取海外帳戶持有人及信託和基金的所有者的個人財務資訊。本文將探討CRS帶來的一些影響。

參與CRS的政府將於2017年開始互換資訊(可追溯至2016年1月1日),CRS的實施將在私人財富管理領域掀起巨變。CRS是一個資訊收集和切換式通訊協定,由未經選舉的決策者們起草于2014年,它賦予經合組織官員前所未有的巨大權力,而這些人無需對任何人負責。CRS不受任何監督機制的約束,因此它的實施將對全球商業造成重負,引起資訊不當使用和資訊洩露的風險,並且危害帳戶持有人及使用信託和基金的家族的隱私甚至人身安全。

CRS要求參與CRS的國家政府執行該標準並構建和管理各自的資訊收集和共用機制,而且要求任何參與國的資訊收集和共用機制須能夠與其他100多個國家為實施CRS而新建的此類機制相容執行。CRS要求參與國的金融機構報告外國直接或間接帳戶持有人的財務資訊,因此參與政府須找到強制金融機構執行CRS以及對金融機構執行CRS的行為進行監管的方法。CRS參與國為設計、實施和運行資訊收集和共用機制所投入的管理成本將對全球貿易造成效率和成本負擔。而這些額外成本最終將全部轉嫁給執行CRS的金融機構的客戶。

經合組織的CRS機制不僅將造成金融系統的重負,而且違反了代表政府的基本原則和正當法律程序,侵犯了全球信託和基金持有人及受益人的隱私權。經合組織宣稱實施CRS是打擊逃稅、洗錢和恐怖主義活動的必要之舉,但經合組織將大規模的資料佔有行為予以制度化其實是在假定所有信託和基金持有人以及擁有海外帳戶者犯有前述罪行,這種有罪假定是對這些人正當程序權利的踐踏。那些出於家族治理、資產保護、繼任規劃、企業戰略規劃、退休規劃、移民準備以及慈善活動等合法目的而建立海外信託和基金者亦被CRS假定有罪。事實上,經合組織實施CRS即對所有海外信託和基金持有人推定有罪。

侵犯隱私和正當程序權利可能對信託和基金持有人及受益人造成極端的後果。CRS要求收集持有信託和基金的家族和個人的資訊,但沒有為收集到的資訊提供任何可依法強制執行的保護機制,因此這些家族和個人的資訊很可能被洩露或濫用。世界上的主要公司和政府經常遭遇具破壞力的資訊竊取事件,例如:2016年美國民主黨全國委員會電子郵件洩密事件,2015年美國聯邦政府員工資訊遭中國駭客洩密,2014年摩根大通遭遇資訊洩密,以及最近的“巴拿馬文件”洩密。公開披露私人財務資訊可能破壞當事人的家庭關係、業務關係和社會關係,這種破壞有時是無法彌補的。在有些情況下,被公開財務資訊者甚至可能遭到迫害、勒索或綁架等。

有前述擔憂的家族應諮詢其理財顧問,以瞭解CRS可能帶來的風險。信託和基金帳戶的持有人、管理者及受益人應與其顧問一起評估潛在的風險並制定解決方案,從而在滿足CRS的資訊披露要求的同時保護自身的合法利益。只要採取有效、迅速的行動,就有可能做到既遵守CRS的規定又不犧牲隱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