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税局有多种方法用于监测境外发生的税收违规情况,比如前往境外地区进行钓鱼式刺探以获得纳税人的相关信息,要求纳税人出示存放在境外的相关文件,对证人及请求特赦者施压,令他们提供其他纳税人及协助逃税者的相关信息。此外,美国国税局经常会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进行随机审计。

美国国税局如何发现境外发生的税收违规行为?

审计
  • 美国国税局有权要求纳税人证明其宣称的事实及其在报税单里提供的各种金额,并且可以因各种原因(例如下列各项)对纳税人进行审计:
    • 纳税人的报税内容与第三方报告的纳税人收入情况不一致(W-2s表、1099s表);
    • 媒体关于纳税人财富和名声的报道;
    • 公众提供的情报;
    • 纳税人从事的职业或所在行业属逃税高发职业或行业;
    • 纳税人的报税单存在大量怪异之处,或通过秘密计算机算法发现纳税人可能存在未申报的收入;或
    • 随机抽查(美国国税局每年都会随机审计大量报税单)
  • 美国国税局会通过对比分析的方法发现纳税人未申报的收入——例如,发现纳税人申报的收入与其资产净值和支出净额不符。纳税人的任何资产(例如纳税人穿的裘皮大衣)都可能被美国国税局纳入资产净值评估,并且如此得出的评估结果会在民事审判中被推定准确。
传票和搜查令
  • 美国国税局会签发传票并申请搜查令,以对纳税人的生活开展全面彻底的调查。收到传票者须出庭或提供相关信息;美国国税局持搜查令即有权搜查私人场所并扣留相关文件或财产。
  • 相关部门可针对纳税人或任何知情人签发传票,但受限于下列前提:该部门对纳税人开展的调查系服务于合法目的,其索要的信息可能与调查相关,并且美国国税局不知晓该信息。
  • 超出诉讼时效的税收年份也可能被调查,以查明在这些年份里是否发生税收欺诈或是否与针对后续年份的税收调查有关。
无记名传票
  • 美国国税局有权申请特定类型的传票,以前往境外地区进行钓鱼式刺探的权利,找到其不知晓的存在税收违规情况的纳税人。美国国税局持无记名传票即有权要求知情第三方(银行等)按照提供的描述指认相应的纳税人。
  • 美国国税局只需说明其有合理理由认为其欲调查的目标群体里有人违反税法,即可申请无记名传票。
  • 用美元进行交易的所有外国金融机构均有美国管理人员或在美国银行开立了银行账户,因此美国国税局通过使用无记名传票即能了解美国纳税人近年来在外国银行开立的数以千计的账户情况。
正式文件要求
  • 这是美国国税局拥有的一项很有用的权力,即有权在审计或调查期间迫使纳税人提供存放在境外的指定文件。
  • 纳税人如未完整提供美国国税局在正式文件要求中指定的文件,则可能被禁止在民事审判过程中使用正式文件要求涵盖的任何文件,哪怕此人已按照正式文件要求提供部分文件。因此,纳税人将不能使用对其有利的文件,例如用以减小总收入数字的支出证明。
外国帐户税收遵从法案(“FATCA法案”)
  • FATCA要求提供具现金价值的产品/服务或年金产品的外国金融机构(银行、共同基金、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信托及保险公司)每年向美国国税局申报美国客户的相关信息。
  • 外国金融机构须识别账户持有人的 “美国人”身份,并收集相关文件以确认或排除客户的“美国人”身份。
  • 须向美国国税局申报的信息包括:
    • 客户的姓名、地址和纳税人识别号;
    • 账号:余额或价值;
    • 收入和取款总额;
    • 与美国人共享账号的非美国人家庭成员和业务合作伙伴;以及
    • 有权就非美国人的账户进行签字的美国人。
  • 美国国税局根据FATCA法案获得相关信息后会将该信息与纳税人在境外银行及金融账户申报表中提供的数据进行反复核对,以查明哪些美国人未申报海外账户。
  • 已有127个国家(包括中国大陆、香港、澳门、台湾和新加坡等)就FATCA法案与美国达成了政府间协议,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所有金融机构都将收集并向美国国税局报告相关信息。
统一报告标准(“CRS”)
  • CRS这一全球信息共享协议加强了多边信息收集行动,有望促使全球金融机构识别更多客户的“美国人”身份并依据FATCA的规定向美国国税局报告这些客户的相关信息。
  •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制定的CRS可谓FATCA的全球加强版,该机制旨在促进多边自动共享全球税收信息,并且与FATCA相比适用于在更多类型的机构开立的更多账户。
  • CRS参与国和地区的金融机构须要求客户提供税务居住地信息,核实该信息,并自动向客户的纳税居所所在的国家和地区提供该信息。
  • 中国大陆、香港、澳门和新加坡已同意实施CRS,并将于2018年开始交换涉税信息。台湾将来也会加入CRS,并已采取措施确保其金融机构于近期开始遵从CRS。美国无意加入CRS,但可能最终被迫加入,原因是如不加入将给美国相关机构带来麻烦。
合规计划
  • 参与美国国税局合规计划(例如境外自愿披露计划——“OVDP计划”)的一个前提是要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即参与者须提供关于税收违规者、逃税计划及共谋或教唆逃税行为的公司和专业人士的大量信息。自2009年开始,已有10万余纳税人参与用于境外执法的OVDP计划及相关税收合规计划,由此追回税款和利息及施加罚款达100多亿美元。
举报人与合作证人
  • 如有人向美国国税局举报拖欠税款的行为且美国国税局利用该举报信息追回税款,则美国国税局下设的举报人办公室将向举报人提供相当于追回税款15%~30%的奖金。
  • 举报人办公室自2007年设立以来共计追回34亿美元税款,向举报人支付4.65亿美元奖金。
  • 为免受指控而提供相关信息并进行作证者是美国国税局的重要情报来源。有的纳税人自以为不在美国国税局的管辖范围内,殊不知会被受美国管辖的人供出。
与其他部门合作
  • 美国国税局与众多联邦机构合作共享纳税人信息。
  • 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作为一个金融情报部门,FinCEN旨在实施数据挖掘以查明不清不楚的不寻常的资金流向,并与美国国税局、联邦执法部门、海关署及邮政署互通信息。具体而言,FinCEN有权接触下列信息:
    •  执法、国家安全、军事和商业数据库;
    • 银行、赌场、经纪公司和资金转账机构提供的与可疑活动和大规模货币交易有关的直接报告;以及
    • 纳税人提供的海外金融账户申报。
涉税信息交换协定
  • 根据美国和其他国家签订的相关协议,这些协议签订国之间须分享下列纳税人信息:
    • 如任何国家与美国签有双边税收协定,则该国和美国应相互提供各自税收执法所需的信息,包括任何相关信息,并且一方可要求另一方收集其尚未掌握的信息。
    • 有的国家与美国虽未达成税收协定,但签有双边税收信息交换协议(TIEA)。
    • OECD的《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成员国包括美国和其他107个国家和地区)亦要求成员国共享涉税信息。
    • 签订《司法互助协定》的国家须互换信息并互相协助处理税收犯罪行为。
  • 受限于各国的法律规定,除了签订协议之外,国家之间也可采用其他方式互换涉税信息并开展相关合作。
护照申请
  • 新申请或续签护照者须提供社保号并说明外国居所信息。
  • 护照申办人提供的信息不全或有误将可能被美国国税局处以500美元罚款,而且被美国国务院拒签护照。
  • 美国国务院会将收集到的信息分享给美国国税局,后者将根据该信息检查相关美国公民是否已申报与其境外生活有关的信息(海外银行账户等)。提供海外邮寄地址或在境外领事馆提出护照申请之人,或出入境记录显示长期不在美国居住之人,如不申报境外居所,将可能受到详细审查。

 

错误的认知:美国国税局发现不了我藏在境外的收入和资产。
2016年,美国司法部指控Dickies Girl 服装制造商Masud Sarshar阴谋欺诈美国政府及妨碍税法执法,因法务会计发现Sarshar未就其存于以色列银行的2,350万美元收入报税。Sarshar采用各种手段躲避侦查,例如使用以色列和伊朗护照,将资金在银行间进行多次转移,指使客户经理将存储在U盘里的账户信息藏在项链里并且亲自交给他。根据达成的诉辩协议,Sarshar被判向美国国税局支付830万美元税款外加利息,并被判入狱24个月及处以1,820万美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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