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臺灣迫於壓力加入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經合組織”)全球金融帳戶涉稅資訊自動交換新標準(CRS標準),臺灣政府將從96個國家的政府和銀行處自動獲得這些國家公民的財務、存款、證券和銀行業務資訊。

臺灣家庭和高淨值個人一直以來處於獨特的金融和政治環境中。數十年來,臺灣人四處投資,業務遍及全球。臺灣的全球投資者或以各種公司形式投資,或採用以個人家庭財富驅動的交易結構。據信,雖然臺灣稅法規定臺灣家庭和投資者須就其全球收入申報納稅,但很多持有境外帳戶和資產者並未向臺灣稅務部門報告境外收入或就境外收入按照臺灣的規定納稅。目前尚無針對此類不合規做法的處罰機制,但規避臺灣對海外收入和資產的課稅而不受處罰的情況將很快終結,原因有二:.

第一,臺灣立法院於2015年12月17日對刑法進行了修訂,規定臺灣政府有權沒收以犯罪手段謀得收入的海外公司的收入和資產,這種處罰之前僅適用於自然人。如行政院簽字批准,該法規將於2016年7月生效。立法院已要求行政院於2016年3月前完成審核。

第二,不就海外收入申報納稅且不被處罰的情況將於2016年1月1日起終結,因金融資訊自動收集和交換的全球性機制將於該日起實施。但是,很多臺灣人還未察覺正在發生中全球國際銀行、金融和賦稅變化。顯然,CRS實施後,未就境外收入向臺灣稅務部門申報納稅的臺灣人將面臨高風險:他們不合規的稅務行為極可能被發現,並將依據臺灣稅法和刑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發生了哪些變化?

迄今為止,已有96個國家同意執行經合組織的CRS (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標準,以自動交換涉稅資訊1 。這些國家均同意自動收集持有該國帳戶的人員的財務資訊並共用給CRS標準的其他簽約國政府。據預期,全球多數國家都將加入CRS,可能的例外包括北韓及少數幾個經濟總量小且以國內市場為主的國家。雖然臺灣尚未正式加入CRS,專家一致認為,迫于CRS簽約國的施壓,臺灣遲早都會加入並遵守CRS,畢竟臺灣經濟的國際化程度已很高。加入CRS後,臺灣政府將從各CRS簽約國的政府和銀行處(包括96個國家和地區,例如英國海外領土、香港、美國和新加坡)自動獲得其公民在這些國家和地區的財務、存款、證券和銀行業務資訊。

截至目前,已有50多個國家簽署了自動交換涉稅情報的全球協定——《多邊主管當局協定》。該協定可望成為執行CRS的全球性機制,將對現行的各種國家間雙邊資訊共用協定產生補充作用。

CRS新標準侵犯隱私權

CRS新標準可謂對現行私人理財機制的最大挑戰。很多富有家庭出於財務和人身安全的考慮將資產放置在母國之外,而涉稅資訊自動交換將使這些家庭的財富和安全面臨風險。

經合組織聲稱,CRS標準下再無避稅之處。該組織試圖讓人們相信,只有犯罪分子才需要隱私。這種錯誤的邏輯在歷史上被獨裁、干預型的政府採用。事實上,隱私權在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第12條中被定為一項基本人權,而且幾乎在所有法律體系中都受到保護。

CRS標準未實施時,很多國家和地區對境外私人財富和不動產規劃司空見慣,但CRS實施後,這些國家和地區不再是保護隱私的避風港。例如,英國(包括英國海外領土2) 和紐西蘭3 等國家和地區已開始實施受託人登記且強制披露資產所有人和受益人,而這些資訊在過去屬於受保護的隱私範疇。這也意味著,在CRS標準下,信託、雙重信託以及透過控股公司進行信託這些過去主要的理財手段,將無法繼續提供重要的隱私保護。

面臨的挑戰

既遵守CRS新標準,又保護合法家庭投資集團的隱私,這是每個投資者和家族集團希望在未來幾年實現的平衡狀態。擁有海外存款的臺灣儲戶應認識到與稅務有關的全球的法律變化,並開始研究最佳的合規方法;重視隱私的投資家庭則應根據變化的稅務環境檢視和調整他們的投資結構。

共同申報準則(CRS)合規服務



1. CRS by Jurisdiction.⤴

2. Offshore Structures and The Register of People with Significant Control – The PSC Register.⤴
3. Trustees take note: FATCA and the family tru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