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登記商標

外籍人士或公司必須委任台灣的代理人,代表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商標註冊申請。在台灣,註冊的商標圖樣就成為商標,不論其所涵蓋的範圍為商品或服務。以下是商標註冊申請須知及申請所需文件:

  1. 商標圖樣所涵蓋的商品或服務之敘述,且若有可能,請一併提供其商標/服務之登記類別。若有需要,本所可以協助您決定適當的登記類別。
     
  2. 商標圖樣,長、寬以5-8公分為準(每項商標圖樣十份)。
     
  3. 申請人之中文姓名,若為外籍人士沒有中文姓名者,可授權本所為您命名。
     
  4. 委任書一份
     
  5. 申請人護照影本一份(限自然人申請者)
     
  6. 若在其他國家已有註冊該商標,請附該商標證明影本一份。
     
  7. 主張優先權者,可於申請商標登記時,先提出優先權之聲明,註明優先權申請案之日期、案號、及首次申請國家名稱,並於提出申請後三個月內,出具首次申請國家登記之收據或其他證明文件正本,以證明其申請案已在該國家提出申請。

與我國訂有相互承認優先權之國家者,若同一商標在該國登記六個月之內向我國提出商標登記申請,則可主張優先權。台灣自2002年1月1日起加入WTO,因此任何來自WTO會員國的申請者均可主張優先權。

一件商標登記申請可同時申請多種類別的商品及服務。但一案多類別的申請方式,不適用於不同類別優先權分屬不同國家的情況。因此,若為上述情形者,請分別提出該類別優先權之申請案。由於台灣商標法對於商標權的取得係採註冊保護制度,而在商標申請登記上採行「先申請先註冊」之原則,我們建議為保障自身之商標使用權,請儘早提出商標申請。

商標登記申請的作業時間約為八到十個月,商標申請經智慧財產局核准審定後,會發出審定核准函,通知申請人在二個月內繳交註冊費,申請人繳交註冊費後,始予註冊公告。申請人於註冊公告當日起取得商標權,商標註冊證亦於註冊公告後核發予申請人。惟請留意註冊公告日起三個月期間內,任何人都可以提出異議,故申請人雖取得註冊證,其商標權之實際完全取得為註冊公告三個月後且無人提出異議後,方為完成。

商標註冊申請之規費如下:

  1. 僅登記服務類別之商標:新台幣3000元
     
  2. 同類中登記20種以下之商品者:新台幣3000元
     
  3. 同類中登記21至60種以下之商品者:新台幣5000元
     
  4. 同類中登記60種以上之商品者:新台幣9000元
     
  5. 每類商標註冊費(於商標審定核准後繳納):新台幣2500元